计量科普—计量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676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第三次修正。《计量法实施细则)主要对《计量法》中有关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量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费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2)《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在采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该命令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要求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4年3月9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其主要对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要求、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其主要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监督管理、检定机构、检定的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其主要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6)《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它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的量值准确,对国防计量机构及职责、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保证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
(7)《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发布。其主要对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