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科普】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9日 16:49: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为了保证计量监督工作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2001年6月,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认监委和标准委由质检总局实施管理。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境卫生检疫、出境动植物检疫、食品生产监督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2012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质监部门由省以下垂直管理逐步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2018年3月13日,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挂牌。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包括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载自《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第5版)》)